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逆回购到期温州富昊贸易公司违法被罚935万 非法结汇央行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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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 日前,外汇管理浙江分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(瑞外管罚〔2021〕2号)显示,温州富昊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非法结汇的违法事实,违反了《外汇管理条例》(2008年令第532号)第十二条;《外汇管理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汇发〔2012〕38号)附件1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》第三条。

10月26日,外汇管理瑞安市支依据《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对该公司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,处934.76万元的罚款。

经经济网记者查询,温州富昊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,注册资本100万。经营范围包含服装、鞋帽、箱包、钟表、灯具等。

《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: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、合法的交易基础。经营结汇、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门的规定,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。

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。

《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: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,处违法金额30%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违法金额30%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。

非法结汇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,处违法金额30%以下的罚款。

《外汇管理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汇发〔2012〕38号)附件1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》第三条:境内机构(以下简称企业)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、合法的交易背景,与货物进出口一致。

以下为原文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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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贸易公司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外汇管理 汇发